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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1刑更479号
案件名称胡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静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刑更479号罪犯胡静,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独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

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黔南刑终字第24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静在服刑期间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获得三个表扬;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得二个物质奖励;

共获三个表扬。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静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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