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227号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葛府村。
法定代表人:包雅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侠,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民,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万千家居日用制品厂,经营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高阜镇村。
经营者:袁敬铃。
被告:邢台星仔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高阜镇村。
法定代表人:郭中华。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山县万千家居日用制品厂、邢台星仔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6)产品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ZL20142052××××.6号“车把杆折叠机构”实用新型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许可期限2015年6月12日至2024年9月11日。
专利权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专利权利要求共13项。
2018年11月,原告在展会被告邢台星仔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的摊位上购买被告平山县万千家居日用制品厂的2台产品,并做了公证。
经对比分析,涉案产品落入专利(授权公告号CN204368372U)权利要求1、2、8、9、12、13的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16年4月7日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
2.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页信息);
3.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号CN204368372U)复印件;
4.2017年1月11日第312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
6.(2018)冀邢平证民字第495号公证书复印件;
7.公证费发票复印件;
8.“冀元方”商标查询(网页信息);
9.“咘跃”商标查询(网页信息)。
本院认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证明专利及专利法律状态,提交指控被告侵权的基本证据。
原告提交的第312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显示:宣告201420522206.6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6年11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但原告并未提供涉及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行政诉讼及专利公告情况。
原告起诉状引用的仍是原来的权利要求(授权公告号CN204368372U)。
原告未提交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未提供当前及购买被诉产品时专利的法律状态,未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
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