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民初78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洪卫,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加乾,男,198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涛,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加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