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225号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康波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大汾马路桥。
法定代表人:李欠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萍,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康波眼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
2019年2月21日,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