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申15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万盛佳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东坑社区东茂路。
经营者:刘裕娘。
再审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万盛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8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