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166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方海江。
被告:苏州市钱万里桥小商品市场一诺小家电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钱万里桥小商品市场一楼六区1877门面。
经营者:高秀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伟,系高秀英丈夫。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钱万里桥小商品市场一诺小家电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