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初548号原告:广州市绿茵阁餐厅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杏园大街29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林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艳艳,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嵩山路店,营业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与淮河路交叉口向南50米西商务大厦,负责人:唐桂兰,女,汉族,1956年7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崔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市绿茵阁餐厅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绿茵阁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嵩山路店(负责人:唐桂兰,以下简称郑州绿茵阁嵩山路店)、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绿茵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绿茵阁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郑州绿茵阁嵩山路店、唐桂兰、郑州绿茵阁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和支付宝账号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人民币800000元。
原告广州绿茵阁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和保单8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绿茵阁公司对被告郑州绿茵阁嵩山路店、郑州绿茵阁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唐桂兰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嵩山路店、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嵩山路店、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