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利惠公司与文小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2民初610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文小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文小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610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小英,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文小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利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97233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商品的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包括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因维权而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利惠公司创建于1853年,公司创始人LeviStrauss是美国牛仔裤之父。

历经超过一个半世纪的经营发展,原告已成为全球知名的服装品牌公司。

原告为第9723321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经营场所加工包装含有原告注册商标的牛仔裤,并被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查获。

原告认为被告在同一类型的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根据原告提交的经使领馆公证认证授权委托书,利惠公司系在美国设立的公司,因此本案为涉外民事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知识产权的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予以裁判。

利惠公司系在美国设立的公司,其向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涉嫌侵犯该公司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采取一切法律行动,包括代为撰写、签署诉状,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等权利并可以转委托其他人或律师行使,有效期自2012年10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艳坚、何晓旸签署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律师苏艳坚、何晓旸就原委托人利惠公司与文小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为一审、二审、执行阶段的代理人。

可代为参加诉讼、代为陈述诉讼请求及相关理由、调查取证、代交证据资料、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请求和同意和解、调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外国民事主体在我国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外国民事主体应当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应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本案中,利惠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在起诉书和授权委托书中未加盖该公司印章,却加盖了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印章,而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亦非利惠公司在我国领域内的代表人,利惠公司提交相关法律文件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所以,利惠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状及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的行为属无效法律行为,其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利惠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利惠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利惠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