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罗灵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10037号
案件名称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罗灵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罗灵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10民初10037号 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华街81号。

法定代表人:应翠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灵丹,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罗灵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寅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印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婷,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灵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印象公司起诉称:原告始于1996年,是国内一家知名度非常高的女装开创性品牌。

多年来,原告凭借优良的产品品质和良好的品牌形象,到目前为止,在北京、杭州、上海和大连等全国各大城市的高端商场已拥有了200多家自营专卖店和加盟店铺,市场发展之迅速,销售业绩增长之快位居国内女装品牌前列。

2014年由中国服装网举办的2014中国服装网络盛典服装品牌评选活动中荣获2014年十大女装品牌。

原告系第19436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皮带(服饰用)等,经续展,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3日止。

近期,原告发现淘宝店铺“COCOO购”销售“COCOON”品牌服装,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显示COCOON品牌,经公证购买,原告确认其销售的COCOON服装为假货。

淘宝公司作为淘宝网络平台服务提供方,其对淘宝网网站中销售的产品应当做到合理的管理与维护,其未尽到监管职责,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明知“COCOON”商标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销售“COCOON”商标的侵权产品,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罗灵丹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5万元;

3、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计4700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

诉讼中,原告确认涉案淘宝店铺“COCOO购”已无侵权商品信息,故不再主张第1项诉讼请求,并放弃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印象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系第1943660号注册商标权利人。

2、鉴定报告一份,证明被告罗灵丹销售的产品为假货。

3、上海市杨浦公证处(2017)沪杨证经字第14915号、第14862号公证书各一份及公证实物一件,证明被告罗灵丹销售侵权商品。

4、卖家信息披露一份,证明被告罗灵丹系淘宝店铺“COCOO购”的经营者。

5、律师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律师费2500元。

6、公证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公证费1000元。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故淘宝公司未直接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淘宝公司已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在商户入驻前,要求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并对商户身份信息进行审核。

同时,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均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其次,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义务应与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相匹配,不应超出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涉诉商品信息是否侵害原告商标权,在权利人投诉前,淘宝公司根本无从得知,故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本案中,原告诉前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发起投诉维权,淘宝公司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删除;

庭前淘宝公司再次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合理注意义务。

综上,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和事后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6564号公证书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

2、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4244号公证书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要求淘宝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3、卖家信息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对卖家身份进行审核,能够提供卖家的身份信息,尽到了注意义务。

4、商品现状截图一份,证明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已检查过涉案商品信息,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经不存在。

被告罗灵丹书面答辩称:一、罗灵丹主观上没有意识到已经侵权,这些货是从市场批发来,不是自己制作,主观上没有恶意。

二、罗灵丹已经下架涉案商品,停止侵权。

三、罗灵丹共售出涉案商品六件,获利360元,所获利益很少。

四、印象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和罗灵丹实际获利的情况下,印象公司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

被告罗灵丹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店铺查询信息一份。

2、店铺涉案商品页面截屏一份。

对原告印象公司,被告淘宝公司、罗灵丹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印象公司提交的证据1,被告淘宝公司无异议,本院认定有效。

证据2、3,被告淘宝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否侵权,应比对后确定;

本院对原告向涉案淘宝店铺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予以认定,至于本案侵权是否成立,在本院认为一节予以阐述。

证据4、5、6,被告淘宝公司无异议,本院认定有效。

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印象公司均无异议,本院均认定有效。

对被告罗灵丹提交的证据,原告印象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北京展鸣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943660号“COCO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皮带(服饰用),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11月14日至2012年11月13日止。

2011年8月6日,经核准,印象公司受让该商标。

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3日。

2018年9月6日,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受让该商标。

2017年11月1日,印象公司的代理人以淘宝账户“qweshimcs”向淘宝网上的淘宝卖家“第六空间jj”经营的淘宝店铺“COCOO购”购买宝贝名为“可可尼2017秋款专柜正品喇叭长袖蕾丝上衣两件套27308A053066C”的商品1件,付款810元,订单编号为82046839051599265。

2017年11月9日,印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源向上海市杨浦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袁源与公证人员来到上海市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收件点,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袁源收取快递送达的网购物品两箱(单号为700372886277、266039888291)。

回到公证处后,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袁源打开包裹,后公证人员将物品封存并粘贴封条后交袁源保管。

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拍照。

2017年12月18日,该公证处为此次公证出具(2017)沪杨证经字第14862号公证书(注:单号为266039888291的包裹与本案无关)。

庭审中,本院对印象公司提交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查验,该实物外包装袋粘贴圆通速递快递单(单号700372886277),内有:包装盒一个,盒内为女式上衣二件套及手提方便袋一个;

该二件套的吊牌的合格证标注“制造商: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标注“COCOON”标识,侧标标注“COCOON”标识;

手提方便袋外观上标注“COCOON”标识。

印象公司确认此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庭审中,印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源当庭登陆淘宝会员名“qweshimcs”帐户,在该用户“我的淘宝”项下已买到的宝贝中查找到订单编号82046839051599265的订单,点击订单详情,显示:“卖家信息昵称:第六空间jj,真实姓名:罗灵丹,宝贝名称:可可尼2017秋款专柜正品喇叭长袖蕾丝上衣两件套27308A053066C”;

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圆通速递,运单号:700372886277”。

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淘宝网(××)是淘宝公司开办的网站。

另查明,淘宝公司确认淘宝会员“第六空间jj”开设的店铺“COCOO购”由罗灵丹注册并经营。

印象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2500元、公证费若干。

印象公司确认涉案店铺“COCOO购”已无涉案侵权商品信息。

罗灵丹答辩时称其销售涉案商品6件。

本院认为:印象公司经受让合法取得第19436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罗灵丹的行为是否侵权。

印象公司主张罗灵丹销售侵犯上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的侧标、吊牌及手提包装袋上均标注“COCOON”标识,与第1943660号商标相同,该被控侵权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服装为相同商品,印象公司确认此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因此,被控侵权的商品为未经原告印象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印象公司第1943660号注册商标的商品,罗灵丹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且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因罗灵丹因侵权获得利益及印象公司因被侵权受到损失均难以确定,且印象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本院根据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商品销售价810元;

2、罗灵丹系销售者,其称销售涉案商品6件;

3、印象公司为维权支付律师费2500元、公证费若干。

综上,本院酌情确定罗灵丹赔偿印象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含合理费用)。

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

因印象公司对淘宝公司已无诉求,故本院对其责任问题不予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灵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4元,由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8元,由被告罗灵丹负担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