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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坛区西城环通船用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民初289号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坛区西城环通船用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金坛区西城环通船用配件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289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明,男,汉族,1990年6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该公司法务。

被告:金坛区西城环通船用配件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沿河西路103-105号。

经营者:霍培华,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金坛市。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区西城环通船用配件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区西城环通船用配件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之后,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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