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614号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高新技术园怡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张家界市交投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胡家河居委会永定大道**/div>法定代表人:吕贤将。
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丰公司)与被告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公司)、张家界市交投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怡丰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西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第200710124309.1号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交投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落入第200710124309.1号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西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0万元;
4、判令被告西子公司赔偿原告合理开支211000元;
5、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200710124309.1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原告发现,被告西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了张家界市交投第一停车场立体机械式停车库停车设备、第一停车场立体机械式停车库停车设备。
经分析比对,上述设备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要求1至5的保护范围,两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故诉至法院。
被告西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西子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本案应由杭州市中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西子公司的住所地虽然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但另一被告交投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张家界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而本院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原告选择向本院起诉并无不当,故被告西子公司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叶子龙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嘉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