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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刑更816号
案件名称丁家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丁家福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816号 罪犯丁家福,男,1982年0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回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3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家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闽05刑终第1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家福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获3次表扬,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缴纳收据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丁家福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丁家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家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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