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县百步镇奥博电器厂,经营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五丰村**。
经营者:郑海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金沙泉陶瓷销售中心,经,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综****/div> 经营者:黄印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少山路******v> 法定代表人:舒世超,董事。
上诉人海盐县百步镇奥博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金沙泉陶瓷销售中心、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盐县百步镇奥博电器厂未在指定上诉期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盐县百步镇奥博电器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