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825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秒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赛格科技园****v> 法定代表人:郭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戴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秒赞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