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711号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创鼎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镇政府右侧第******/div> 法定代表人:蔡秀珍。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iv> 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创鼎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晓如 审判员 吴旭华 审判员 曾 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谢亚希 书记员谢海灵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