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507刑初56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中全,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小学文化程度,酒业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
因本案于2017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俊涛,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中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21日以汕龙检诉刑诉[2018]46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本案中对被告人胡中全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要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撤回本案中对被告人胡中全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纪 冰代理审判员 江思聪人民陪审员 郑裕阳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志鹏附件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