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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市悦达纸品有限公司、晋江市安宜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82民初13399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市悦达纸品有限公司、晋江市安宜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悦达纸品有限公司;晋江市安宜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杨元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2民初13399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萍,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悦达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玉叶工业区(玉叶小学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83100491Y。

法定代表人:康金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安宜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灵源大山后麒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310687717H。

法定代表人:王恭阅,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杨元粒,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悦达纸品有限公司、晋江市安宜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杨元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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