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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润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民终12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润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润家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终12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常德市鼎城区润家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经营者:汤金文,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永忠,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鼎城区润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7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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