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880号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枝,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州狼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侯晓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寅凯,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云翰翔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蔡钊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寅凯,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狼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云翰翔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21××××.5,专利名称“耳机(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变更为“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后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元,退回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