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民初15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都区仙女镇利美水暖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新世纪花苑南门**。
经营业主:林国利。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区仙女镇利美水暖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