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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岳与深圳市欧雅诺建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357号
案件名称王五岳与深圳市欧雅诺建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五岳;深圳市欧雅诺建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357号 原告:王五岳,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欧雅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新大坑西十巷**。

法定代表人:卢卫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王五岳为与被告深圳市欧雅诺建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3月12日,原告王五岳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原告王五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五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五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五岳负担。

原告王五岳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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