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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孙世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91民初304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孙世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孙世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304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巍,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世红,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世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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