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3民初5388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张浦镇上海园民华联超市增光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南港增光村综合楼(沪光路)。
经营者:赖子华。
被告:莆田市华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前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3。
法定代表人:戴玉山。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张浦镇上海园民华联超市增光加盟店、莆田市华大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