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1行初54号 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爱东、郭锦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凤起东路** 法定代表人:范建军,局长。
第三人:杭州康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孝女路****、平海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杭州康颂贸易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