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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衡阳市蒸湘区尹晶视佳眼镜中心、尹仁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4执429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衡阳市蒸湘区尹晶视佳眼镜中心、尹仁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衡阳市蒸湘区尹晶视佳眼镜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4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尹晶视佳眼镜中心,住所地衡阳市。

经营者尹仁志,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湘04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衡阳市蒸湘区尹晶视佳眼镜中心、尹仁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保险理财产品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衡阳市蒸湘区尹晶视佳眼镜中心在申请人申请执行前已经转让,故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对申请执行人的律师进行了电话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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