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4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尹晶视佳眼镜中心,住所地衡阳市。
经营者尹仁志,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湘04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衡阳市蒸湘区尹晶视佳眼镜中心、尹仁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保险理财产品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衡阳市蒸湘区尹晶视佳眼镜中心在申请人申请执行前已经转让,故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对申请执行人的律师进行了电话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