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995号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季金婷,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俊锋,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庆元县。
对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诉被告吴俊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月2日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