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2804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官渡区汇家副食店,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太和街道佴家湾社区佴家湾路**永安苑综合住宅楼******。
经营者:刘昆。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官渡区汇家副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
2019年3月13日,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官渡区汇家副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