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972号之一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祺,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公司法务。
被告:上海帝企家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富荣经济园区内富汇路****601-1法定代表人:李皇封。
被告:永康市方岩金辉工艺厂,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方岩镇象鸣畈村金象北路**。
投资人:程志华。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帝企家居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方岩金辉工艺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80元,减半收取12640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