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83民初642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515023M。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克洛尼尔酒业有限公司温馨大卖场。
经营地址:寿光市圣城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DM725A。
经营者:杨光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祥,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克洛尼尔酒业有限公司温馨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