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215号 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寿光市沃首通讯设备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潍坊市寿光市石马路南段路东中国联通学津手机卖场iv> 经营者:王雷天。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沃首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寿光市沃首通讯设备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