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4750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徐富侨保健按摩中心,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附**。
经营者:徐世洪。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徐富侨保健按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新区徐富侨保健按摩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高新区徐富侨保健按摩中心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