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82民初6323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L,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港区泰芒了小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3,,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经营者:王素梅,女,1972年7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港区泰芒了小吃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