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2730号原告:王迎军,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经济开发区宏达机械设备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开发区八字门迅力机电市场****。
经营者:洪水根,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王迎军与被告岳阳经济开发区宏达机械设备商行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
审 判 长 潘 威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人民陪审员 虢建刚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