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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迎军与岳阳经济开发区宏达机械设备商行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2730号
案件名称王迎军与岳阳经济开发区宏达机械设备商行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迎军;岳阳经济开发区宏达机械设备商行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2730号原告:王迎军,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经济开发区宏达机械设备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开发区八字门迅力机电市场****。

经营者:洪水根,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王迎军与被告岳阳经济开发区宏达机械设备商行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

审 判 长  潘 威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人民陪审员  虢建刚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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