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丰扬五金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金宝装饰城五金区**。
经营者:朱小林,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丰扬五金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且南京市江宁区丰扬五金店同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