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280号 原告:杨忠福,男,汉族,1978年1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菱萍、吕震江,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夏晴五金厂,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经营者:曾凡祥,男,汉族,1993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杨忠福与被告义乌市夏晴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3月7日,原告杨忠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忠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忠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杨忠福负担。
原告杨忠福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