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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与宁波杭州湾新区喜立洁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936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与宁波杭州湾新区喜立洁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宁波杭州湾新区喜立洁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936号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天元镇界塘村。

法定代表人:黄麟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喜立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市场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国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喜立洁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2月25日,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负担。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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