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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石狮努杉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72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石狮努杉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石狮努杉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72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努杉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纺织机械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2YK1JR57。

法定代表人:粟松。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所。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石狮努杉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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