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30775号原告:学升阁(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琼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贺新,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长宁科技进修学院,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欣,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原告学升阁(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长宁科技进修学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
原告学升阁(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学升阁(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学升阁(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于是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