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41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钱,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鸿太建材商行。
经营者:黄岳来。
被告:长沙月亮岛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双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鸿太建材商行、长沙月亮岛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袁 胜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