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民初1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佰仟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中山街华联商厦附近/div>法定代表人:徐海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泓,佳木斯市向阳区保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佳木斯佰仟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双方庭前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