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辖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东宝区佳诚富丽足浴理疗会所,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
经营者:张加成,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新集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生,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湖北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梅。
上诉人荆门市东宝区佳诚富丽足浴理疗会所与被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8260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荆门市东宝区佳诚富丽足浴理疗会所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荆门市东宝区佳诚富丽足浴理疗会所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荆门市东宝区佳诚富丽足浴理疗会所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光文审判员 黄旻若审判员 何 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