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刑更1518号罪犯苏君昌,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初中文化。
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苏0411刑初7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君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认为,罪犯苏君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苏君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君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7年11月、2018年5月、2018年11月获得表扬三次。
财产刑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苏君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君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