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3民初95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腾翔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南路****1-101。
经营者:刘军沛,男,汉族,1983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与被告洛阳市西工区腾翔建材商行(以下简称腾翔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被告腾翔建材商行经营者刘军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腾翔建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福达公司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请求判令腾翔建材商行赔偿福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万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福达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美工刀片生产企业,依法享有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文具刀、切纸刀等商品类别上。
腾翔建材商行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为肃清市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腾翔建材商行辩称,腾翔建材商行2018年5月份刚注册,进货渠道比较乱,原告的打假方式没有事先通知被告,被告没有辨别真伪货物的知识,非故意侵权,也不知道货物是假的。
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将结合全案情况予以确认。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福达公司自1997年7月21日注册享有第1056900号“啄木鸟”图文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7月20日。
2018年8月27日,代理人严福赞受福达公司的委托,向河南省洛阳市九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8月27日,公证员韦某与公证处工作人员晁璐以及严福赞来到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丽春东路的“五金电料批发”商铺,由严福赞在该店通过微信形式支付购得刀片十盒,花费二十五元,并取得该店铺出具的收据一张。
公证人员对严福赞的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对该店铺的外观、店内设施、手机支付凭证进行了拍照,严福赞将上述所购产品交由公证人员保管。
返回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对购买的产品、收据进行拍照,并从中取出九盒刀片当场密封。
庭审中,在确认涉案封存被控侵权产品包装完好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进行拆封,拆封后内有九盒刀片,该刀片在其外包装盒正面及刀片上均印有“啄木鸟”图文标识,刀片上刻有“WOEOKPCEDR”字样。
经比对,涉案产品上的“啄木鸟”图文标识与原告福达公司享有第1056900号“啄木鸟”图文商标构成相近似。
另查明,腾翔建材商行为个体工商户,2018年05月21日成立,登记的经营者姓名为刘军沛,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五金工具、电器电料、劳保用品、卫浴、土杂、锁具、灯具、水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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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南路****1-101本院认为:福达公司系涉案第1056900号“啄木鸟”图文商标的权利人,且上述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故福达公司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商品为美工刀片,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告腾翔建材商行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标有与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同种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福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性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侵权商品销售价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为6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洛阳市西工区腾翔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056900号“啄木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洛阳市西工区腾翔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500元;
三、驳回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洛阳市西工区腾翔建材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