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92民初5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鸿鸿彦电子经营部,经营场所沈阳市,经营者裴忠彦,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鸿鸿彦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