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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辽阳三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烟台龙凯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6790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辽阳三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烟台龙凯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辽阳三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烟台龙凯食品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服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790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阳三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东宁卫乡新立分场/div>法定代表人:裴小达。

被告:烟台龙凯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新桥国际佳苑******/div>法定代表人:徐洪波。

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服商场,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德汇路**>法定代表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辽阳三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烟台龙凯食品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服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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