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民初149号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常文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文利,男,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西路安宇花苑****楼****。
身份证号:×××.被告:张金秀,女,1979年4月22日生,汉族,现住,现住河北省玉田县div>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