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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刘义成与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476号
案件名称476刘义成与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义成;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476号 原告:刘义成,男,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浩军。

原告刘义成诉被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

2019年3月13日,原告刘义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刘义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义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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