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238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韩国国籍,委托代理人:赵家和,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
系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陈志华,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
系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越达五金工具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陈汉跃。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越达五金工具商行、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81××××.2、名称“一种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
2018年8月27日,朴振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同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的金额由1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朴振奎申请对汕头市澄海区越达五金工具商行、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朴振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朴振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