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496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源、王熠(特别授权),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企鹅(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麻布社区麻布新村801/div> 法定代表人:马恩霞。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微企鹅(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