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013号之三原告:永莹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
法定代表人:徐志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王海涛,均为广东广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聚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法定代表人:李永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梅,女,汉族,1981年2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铁岩,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以新,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聚莹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唐志胜。
本院在受理原告永莹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聚莹贸易有限公司、刘梅、中山市聚莹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莹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永莹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